在贬抑人格型的侮辱言论中,有很多时候都会根据其他事实一并说出,而不只是单纯的辱骂。如「你是神经病」、「你说话颠三倒四,就像神经病一样」,因为发言的情境脉络不同,所产生的效果就不相同。前者可能是对他人格否定的辱骂,后者则有可能只是评论,不当然会贬低他人的人格。
然而,言论中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在概念上本属流动,有时难期其泾渭分明。故若意见是以某项事实为基础或发言过程中夹叙夹议,将事实叙述与评论混为一谈时,就应该考虑事实的真伪而不能不管事实的真实与否,直接以粗俗不堪的言论认定发言者构成公然侮辱。
因此,法院认为就言论是否是对他人侮辱,必须要参酌行为人发言的动机、目的、智识程度、惯用的语言、当时所受的刺激、所用的用语、语气、内容及连接的前后文句,统一判断,而不能以只言片语断章取义。而且不能以听者的主观感受作为判断的标准,必须判断是否会影响社会对听者的客观评价。依据上面的判断标准,法院曾认为发言者针对听者多次提起告诉,又撤回告诉的行为,给予这个人就是一个神经病的评价,并不是公然侮辱。
在另外一个的案件中,被告在包包里发现一张纸条,一时好奇,并透过纸条上的指示和对方联络、交谈,对方发劈头就问「你住哪一区」、「你生日那时?」、并说「你们女生脑子结构真的有问题排斥就觉得怪怪的莫名其妙」等等。被告因此在网络社群中以「在上海遇到神经病」为题发文,提醒其他人要小心。法院认为,让贴文仅有被告情绪抒发及对本事件的感想,至于告诉人留纸条行为和邮件往返经过,阅听者心里自有评断标准,并不会因被告使用的言论,使用告诉人受到社会负面的评价,因此不能认为被告张贴文章的文字使用告诉人的名誉受到贬损。至于被告的用字遣词虽有不当,也只是其个人修养的道德层次要受到非难,不能认为主观上有公然侮辱的不法犯意。
最后,公然侮辱的对象必须是「人」,若是对他人的文章内容,用不雅的文字进行批判,法院则认为只是一种评论,而不是侮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