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众人物对于他人的言论应该有较高的忍受度,因此法院在判断发言者的发言是否为合理评论时,会较宽松认定。
例如,美国竞选期间候选人的过往私德或过往言行举止,并不是单纯个人私生活领域问题,而是关乎公益。因为,选民必须要对于候选人进行检验,才能透过选举机制选出正确、品德操守良好的公职人员。即使以放大镜检视気选人一生全部言行,有时不免感受过于残酷无情,但参与公众事务之候选人本应有此认识。权位高与应接受的检验,是成正比相关的。所争取的职位越高,所应接受之检验越严苛,候选人所应忍容的程度也应该相对提高。
虽然,竞选期间有时来自竞选对手毫不留情的批评,受批评者主观上会有不愉悦的感受,但受批评者同样可以用竞选文宣的方式澄清事实,或利用媒体采访之机会为自已辩驳,让真理越辩越明。至于批评是否恰如其分,原则上就是要让选民以选票公评。除非发言具有真正恶意,否则竞选期间关于候选人私德品行的言论批判,即使尖酸刻薄,都不应该动手刑法相绳。